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2013/7/28 16:08:56
项目名称: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
申报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六)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5.成为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6.成为股东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
申报材料: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情况汇总表; 3.股东情况表; 4.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复印件要包括注册会计师证书首页至末页全部并加盖省注协验证章);5.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指非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 6.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复印件要包括注册会计师证书首页至末页全部并加盖省注协验证章); 7.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要求提供有关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合伙人或者股东要签名并盖章); 8.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要求由合伙人或者股东签名并盖章); 9.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10.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要求提供有关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合伙人或者股东要签名并盖章)。注:申报材料请按规定格式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
办理程序: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4.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5.省财政厅将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
承诺期限:受理之日起28日内审查报财政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时限)。承诺期限28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不收费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