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阜阳市会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阜阳市会计从业人员志愿结成的,依法进行登记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会计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交流会计工作经验,提供企事业经济活动信息,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阜阳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科协和省会计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阜阳市清河东路472号,市财政局办公二区三楼,与市财政局会计科合署办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会计、财务和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二) 研究探讨财务会计理论,调查研究企事业及小型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不断深化会计领域的改革;
(三) 积极开展学会学术交流活动,介绍和学习国内外财政、财务会计方面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四) 组织和协调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实施本学会工作规划;
(五)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会计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职业道德;
(六) 发挥学会联系政府和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推荐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理论的会员向省级及全国性财会专业性刊物投稿;
(七) 承担阜阳市财政局、省会计学会和有关管理机关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八) 反映会计人员在工作中的合理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下列各类组织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
(一)各县(市)、区会计学会;
(二)大、中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特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会计机构;
(三)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会计机构;
下列个人可申请本会会员:
(一)大、中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特大型企业(集团)具有中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
(二)从事会计教学、科研的教授、研究员、博士;
(三)政府部门、中介机构长期从事会计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一)通过会员代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书刊、资料和其他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行调查研究,积极攥写学术论文和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规则;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及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在会计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财政局审查并经市民政社团办、市科协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市财政局审查并经市民政社团办、市科协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其他重大事项的审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事项;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上级拨入;
(四)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
(五)利息: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据《会计法》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市财政局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社团组织、市财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社团办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财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社团办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财政局和市民政社团办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第 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改,并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本会名称:阜阳市会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阜阳市会计从业人员志愿结成的,依法进行登记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会计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交流会计工作经验,提供企事业经济活动信息,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阜阳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科协和省会计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阜阳市清河东路472号,市财政局办公二区三楼,与市财政局会计科合署办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会计、财务和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二) 研究探讨财务会计理论,调查研究企事业及小型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不断深化会计领域的改革;
(三) 积极开展学会学术交流活动,介绍和学习国内外财政、财务会计方面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四) 组织和协调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实施本学会工作规划;
(五)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会计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职业道德;
(六) 发挥学会联系政府和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推荐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理论的会员向省级及全国性财会专业性刊物投稿;
(七) 承担阜阳市财政局、省会计学会和有关管理机关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八) 反映会计人员在工作中的合理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下列各类组织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
(一)各县(市)、区会计学会;
(二)大、中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特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会计机构;
(三)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会计机构;
下列个人可申请本会会员:
(一)大、中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特大型企业(集团)具有中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
(二)从事会计教学、科研的教授、研究员、博士;
(三)政府部门、中介机构长期从事会计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一)通过会员代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书刊、资料和其他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行调查研究,积极攥写学术论文和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规则;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及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在会计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财政局审查并经市民政社团办、市科协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市财政局审查并经市民政社团办、市科协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其他重大事项的审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事项;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上级拨入;
(四)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
(五)利息: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据《会计法》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市财政局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社团组织、市财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社团办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财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社团办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财政局和市民政社团办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第 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改,并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