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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9/26 8:41:13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会计人员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加强会计诚信度和公信力,改善会计信用环境,营造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良好氛围,结合实施会计诚信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诚信档案是指记载持有本市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诚信情况。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诚信档案库的建立,诚信档案的登记、整理、归档,会计人员诚信平台的建设以及诚信信息的发布等。
各县、市、区负责本地范围内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汇总、核实、上报等。
市直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会计人员信息诚信的采集、汇总、核实、上报等。
审计、税务、工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保险监管、监察、人事、公安等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将依职权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惩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实行真实公正原则,会计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资料,财政管理部门公正地记录每一位会计人员的诚信档案。
第五条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处罚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会计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从事会计工作情况;按时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信息。
      (二)诚信信息包括:入选全国、全省、全市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被市、县级以上行政部门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被评为市级以上劳模;论文或课题获市级以上单位奖励;参加市级以上行政部门举办的会计知识大赛并获奖励;其他市级以上党政部门、行业组织表彰和奖励记录;市、县、区财政局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诚信行为。
      (三)处罚信息包括: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行政处罚;在会计执法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被市、县、区级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市、县、区财政局认为需要记录的有损会计行业社会公信力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内容,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会计人员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其中处罚信息的公布期限从公布之日起不超过2年。
第七条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记录期限至当事人不再从事会计工作时为止,相关档案信息长期保存。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对县、市、区和相关部门报送的会计人员诚信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实时依据报送的会计人员诚信信息进行更改,及时补充和调整诚信档案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建立步骤。
      (一)信息采集
诚信信息从2013年7月1日开始(结合全市会计人员信息普查)采集;处罚信息从2013年1月起开始采集。
      (二)信息报送
       1、会计人员应按照《阜阳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个人申报表》(见附表1)的要求,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奖惩情况、在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所在单位申报。
       2、各单位应及时采集、核实、汇总本单位会计人员的基本信息变动及奖惩情况,填写《阜阳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单位申报表》(见附表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所属财政部门报送。
       3、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采集、核实、汇总本地范围内会计人员的基本信息变动及奖惩情况,填写《阜阳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汇总申请表》(见附表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季度月末20日前报市财政局。
       4、监管部门依职权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惩处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已生效的惩处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县、市、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第十条 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收到惩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的,市财政局应在记入前向涉及的会计人员出具《阜阳市会计人员信息记录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会计人员有证据证明相关惩处信息有错误的,应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局核实后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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